「性平三法」婦女節上路!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未成年禁止師生戀

▲性平三法修法今(8)日上路,《NOWnews今日新聞》整理修法重點一次看。(示意圖/取自Pexels)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2024-03-08 11:30:30
去年台版MeToo運動不斷延燒,催生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修法,新制挑在今(8)日、38國際婦女節上路,《NOWnews今日新聞》整理出修法重點,帶讀者一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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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eToo浪潮下,促使性騷擾防治制度備受矚目,其中又以權勢性騷、校園師生戀最受關注,《性騷擾防治法》新制就明訂若涉及權勢性騷,最重可關3年、最高罰60萬。《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則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

📌《性騷擾防治法》新制重點

1、重罰權勢性騷者

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罰則

從現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加重至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3、地方政府提供協助

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會召集人由縣市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並遴聘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等為委員,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4、延長性騷申訴期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2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3年內提出申訴。

5、完善被害人保護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性別平等教育法》新制重點

1、擴大防護網

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新制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另外,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納入教師定義,且將學生事務創新人員納入職員、工友定義。

2、師生戀

考量師生權勢不對等及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則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

3、學生參與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學校的性平教育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

4、求償

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5、被害人保護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無論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由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如性平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被害人若不服調查結果,可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申復。

6、通報義務罰則

校長或教職員無正當理由未於24小時內通報,或變造、湮滅相關證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制重點

1、增訂權勢性騷擾與最高負責人定義

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從事性騷擾。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更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以請求最高5倍的賠償金。

2、增訂退避權規範

性騷加害者若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的必要。

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賦予雇主責任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公共場合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規範。

4、防止受理性騷吃案

被害人不服公司調查,得以由地方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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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扶助

明定政府與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保護與扶助。
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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