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因企業分割成4家子公司,在2018、2021年大量解僱工會幹部,引發美麗華開發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兩度罷工;企業工會另依勞資爭議調解協議,主張公司違約另找外包施作工程,應給付600萬元違約金。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定公司確實違約,如數判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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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主張,工會是在2016年12月8日登記成立,曾與公司在2018年1月30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達成協議,約定公司就場務部分,同意不以外包或派遣人力,取代直接僱用員工以及既有場務人員。
也約定若遇季節性或舉辦賽事,出現大量人力需求,現有場務人力無法負荷時,勞資雙方秉持誠信協商原則,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若公司違反,應給付工會600萬元作為違約金,且勞方得重啟罷工、設置罷工糾察線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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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同年4月6日、同年5月初,公司未經討論或協商,便進用外包工程人員施作南7區沙坑、南6區果嶺、G2練習場工程,外包廠商進場施作,但這些工程並非「特別專項工程」,又非基於季節性或於舉辦賽事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期間,屬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給付違約金。
一、二審認定,美麗華公司委請外包廠商施作的工程,確實與場務人員工作內容部分重疊,且非「特別專項工程」,加上公司沒有先與工會協商,工會求償違約金有理由,如數判准。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