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2022年為求順利連任,交付現金給4名樁腳幫她買票,她被查獲後,偵查初期沒有完全坦承犯行,直到遭檢方聲押才坦承。一審考量蕭女無前科、坦承犯行,宣告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後,二審認有理由撤銷緩刑,換蕭女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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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蕭慧敏於2022年10月26日晚上6時許,至蔡姓選民住處交付500元,請其投票支持,遭蔡當場回絕。
同年10月25日下午,在雲林縣水林鄉水林路某巷口,交付1萬4000元給林姓民眾,囑請林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交付有投票權之親友、鄰居共14人;同天下午,在李姓民眾住處,交付2萬5000元,囑託李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交付有投票權之親友共25人,但均遭警方查獲。
10月初某日,蕭女交付蔡姓民眾10萬元,囑託蔡幫忙買票;另以每票1000元對多名選民買票。
因蕭慧敏坦承犯罪,雲林地院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2年,緩刑5年,條件是須支付公庫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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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方主張,政府三令五申嚴格查察賄選,維護選舉公平,但蕭慧敏從事政治工作多年,多次連任縣議員,卻帶頭買票賄選,犯罪情節嚴重,嚴重破壞選風,不值宣告緩刑。
台南高分院認為,蕭慧敏預計賄選的票數,除已交付或行求票數合計64票外,還有176名選民來不及交付賄賂,是具規模、組織、系統及計畫性,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緩刑。蕭女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