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有337名員工因7年前在國定假日集體「依法休假」,事後被秋後算帳,經台鐵產業工會替會員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遭駁回後改走司法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勞動部敗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更一審今(22)日辯結,法官訂3月14日宣判。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鐵產工理事長王傑批,勞動部律師曾在法庭上說「台鐵員工應該全年無休、按班表出勤」這種屁話,而台鐵的律師連記小過的同仁少了年終考成獎金都不知道。
王傑表示,國定假日休假應該徵得勞工同意,不該是預排班表就得強制出勤;7天前請假更是一種自創而無勞基法的依據。
工會委任律師翁瑋表示,依勞基法第37條跟39條規定,國定假日原則上就是放假,並不需要勞工請假,若是雇主需要勞工出勤上班,則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且給予加倍的薪資。
翁瑋說,交通運輸的勞工,並沒有跟其他勞工不一樣,所以並未排除勞基法的適用,台鐵卻認為「既然你在我這個事業單位服務,我們必須要全年不休的營運,你就不能夠休假」,這種作法已完全顛覆勞基法的規定。
翁瑋表示,如果進入台鐵,只要從未在春節請過假,之後就不能在春節請假,因為台鐵認為這是漠視同意,等同承諾每年的國定假日都必須車勤上班,然這種解釋方式非常可怕,也是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
2017年,台鐵產業工會為爭取班制改革,曾在當年的春節依法休假,雖成功爭取班制改革、人力補充,但有337人遭台鐵公司(改制前為台鐵局)記過懲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當時,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決定書指出,國定假日請假應於班表排定公布後7日內通知台鐵局拒絕排班,或於請假日前7日提出請假申請。
台鐵產工表示,目前勞基法對於國定假日休假並未有此規定,因此本案訴訟不僅是產工與會員為爭取依法休假權利的一戰,更是捍衛廣大勞工國定假日權益的關鍵訴訟,產工呼籲法院給予公正的判決,撤銷原裁決決定、撤銷記過懲處與扣發獎金的不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