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春節年假剛結束,今(17)日就需要補班,一名女網友疑惑,自己是年後到職,2月15日報到,但今天是補2月8日的班,那她還需要補班嗎?引發網友討論。勞動部解答,員工上班按照公司行事曆,補班日實則工作日,年後入職的新員工仍應按公司要求來上班,《NOWnews今日新聞》也整理出補班日、彈性放假常見爭議,讓民眾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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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網友上網詢問,自己的新工作報到日期為2月15日,當週的週六2月17日要補2月8日的班,那她可以不要補班嗎?她的新工作是固定週休二日(見紅就休)、內勤辦公室員工。
其他網友回應,「理論上如果妳2月15日入職,是不需要補2月8日的班,但建議還是詢問公司吧」、「我們公司新人這樣是不需補班的,因為那是妳到職日前的事情,建議可以報道時順便再和人資確認哦」,也有人說,「按照法規,需上班,按照公司,有些公司會接受不補班」。
勞動部說明,2月8日原是工作日,但因為配合春節連假而彈性放假,因此2月15日原是假日卻要補班,多數公司實施「8週彈性工時」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因此週六在行事曆上是被列為工作日,而非加班日,所以新進員工應按照公司行事曆上班;另有許多人因為「補班日」這個名稱而混淆,認為自己沒有休到假就不用補,但並非如此。
勞動部已經指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的行業,可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制度」,但事業單位還是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以「1日換1日」的方式,將勞工週六的休息日與工作日跨週進行對調,就不受每7日應休息2日「一例一休」的限制。
🔴104人力銀行認為還能細分為3種狀況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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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1:公司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已合法申請「變形工時」
若企業乃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工作日,並且也經「有工會者經由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標準程序,將工作日與休息日調整互換,則新進員工即便在彈性放假後才正式到職,依然要配合公司的行事曆一同補班。
因此,即便員工是在彈性放假後才到職上班,俗稱的「補班日」當天仍因上班,並且公司不須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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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2:公司未實施「變形工時」,依法休息日上班應給付加班費
若公司並未實施「變形工時」,屬於與員工固定約定週一至週五出勤、週六(休息日)和週日(例假)休假的「週休二日」作法,依法勞工在每7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
此種狀況如發生時,以2024的春節連假為例,2月17日星期六為補上班日,公司若要求員工此日也得「補班」,則視同休息日加班,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給付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平日時薪 x 2小時 x 4/3)+(平日時薪 x 6小時 x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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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3:員工於彈性放假後直接離職,需要補上班嗎?
員工預計在過年連假後離職,但是已於假期間配合公司彈性休假,該怎麼計算?若公司已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依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則因員工已在年後離職,在「補班日」發生的2月17日則不需補提供一天勞務(因是依據公司的行事曆執行工作,結算日至離職當天),公司也不可要求2月17日以特休、或薪水折抵,否則將違反法規。
但若公司未完成8週變形工時(或為採用)的程序,2月8日為單方面宣告「免上班」,則離職員工在2月17日也不須特定回任補班,公司也不可要求另外補上班一天、延後離職日期,或將2月8日的薪水扣除。
🔴常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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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彈性放假日、但被要求加班
由於「彈性放假日」和「補班日」其實多數是將「工作日」和「休息日」對調,因此薪水計算模式則比照日常作法即可。常見爭議應為「應為彈性放假日、但被要求加班」,若雇主要求勞工於該日出勤,則薪資計算方式應比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勞工若對於加班費計算有疑義,可至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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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政府行事曆、卻未合法完成「8週變形工時」的程序
法規上的「彈性工時」可實施的企業必須是「指定適用的行業」,此外在實施前仍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可於公司內公告實施,目前部分工時勞工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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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是在「未取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施行,等於未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程序,因此若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出勤,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而且彈性放假日因未完成變形程序,該日所有員工理應出勤)。
104人力銀行提醒,公司務必按照規範程序才可施行「8週彈性工時」,如未完成程序卻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上班,於法應視同加班,應該另外發給員工加班費,否則恐有違法疑慮,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