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檢署檢察官羅榮乾與涉訟當事人、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2022年間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款,總額為羅任期最後月俸10個月。案經上訴,第二審今(1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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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榮乾先後擔任地檢主任檢察官、檢察長、高檢署檢察官、司法院政風處長。1999年10月13日至2013年7月4日間,知悉涉訟當事人翁茂鍾的刑案仍在偵查、審判中,卻接受翁宴請32次,上班時間與翁見面28次,時間密接,次數頻繁。
2009年10月3日至106年10月4日間,長達8年之春節或中秋節,每年持續收受翁茂鍾致贈的2件襯衫,共計16件,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他違反檢察官守則與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判決罰款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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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監察院彈劾案文所列的羅榮乾與翁茂鍾的其他交往行為,並無證據認定羅榮乾有何堪認違失行為的具體內容,應不併付懲戒。
監察院、羅榮乾均提起上訴,爭執違失行爲的認定標準,監察院主張,原判決認為不併付懲戒部分的行爲,也應列入違失行為論處;羅榮乾主張,他沒有承辦翁茂鍾的案件,並非違失行為。第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失,兩造上訴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