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是不少高資產人士進行家族企業與財富傳承規劃時運用的傳承工具,然而,在台灣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2023年上路實施後,對境外信託產生哪些影響,也成了外界關注的重要議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5)日舉辦線上研討會,除了指出企業可用3重點判斷CFC信託課稅對象,也提醒目前法令規定不明確,信託契約內容及與條件可能產生不同信託課稅情境,納稅人須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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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去(2023)年12月21日及22日公告修正CFC相關稅法子法規辦法,並於今(2024)年1月4日頒布解釋函令,釐清在CFC制度下,信託股權的課稅疑義。而個人過去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安排,將持有的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並轉移至受託人,若在現行法規下,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是許多高資產人士關注的問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可用3個重點判斷CFC信託課稅,首先確認是否為控制要件及境外低稅負區,其次為是否落入信託關係下的關係人範圍,最後依據信託契約內容,判斷計算CFC盈餘應歸屬的課稅對象。
林志翔表示,如果同一信託關係下的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原則上互為關係人,並擴大範圍包含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託人是符合但書規定的信託業者,就有機會可從關係人範圍中排除。另CFC認定方式也根據孳息受益人的情況有所不同,計算課稅所得前,必須先檢視孳息受益人是否確定且特定,才可以判斷信託股權應歸屬委託人或是受益人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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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策略長張啓晉提醒,根據信託契約內容與條款,有可能產生不同的信託課稅情境。他進一步舉例,如果孳息受益人有多人,且依照人數平均計算每人受益比例,進而計算其CFC營利所得,日後每位受益人實際獲配的信託孳息金額與平均數產生差異,受益人是否須就此差額數進行申報補稅或是申請退稅,此外,當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規定課稅時,應該將信託股權歸屬在委託人直接持有,但萬一委託人不幸身故,又應該如何認定課稅對象,皆是應注意的問題。而實務上因目前法令規定不明確,對此,納稅人須多加留意。
安永大中華區私人稅務聯席主管合夥人暨家族企業主管合夥人王文暉則建議,納稅人應尋求專業團隊協助,以利家族傳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