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船長汪峰裕被控在公海指揮武裝保全槍殺4名疑似海盜的落海人士,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依4個殺人罪,合併判處13年,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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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指汪峰裕同時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自動步槍、殺人等兩罪,從一重依殺人罪論處,卻未依法併處罰金之刑;且更二審指「合法」持有步槍,卻又稱「違法」,顯有矛盾之處,故撤銷。
檢方指出,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汪峰裕擔任高雄市籍「屏新101號」遠洋漁船大副兼代理船長。2012年9月29日中午,漁船行經印度洋索馬利亞海域作業時,木造海盜船疑遭國籍不詳漁船撞翻,汪峰裕涉嫌下令外籍保全開槍射殺落水4名海盜。
開槍過程被「屏新101號」其他船員拍下,輾轉上傳YT引發國際關切,且影像中出現我國高雄市籍春億號漁船畫面,經國際海事局通報我國海巡署後,全案移由高雄地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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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裕於2020年8月22日上午8時許,搭乘「印度之星」靠泊高雄港時,因通緝犯身分被逮捕,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汪。
一、二審依殺人罪判處26年,更一審認定,汪只指示殺1人,改判13年,經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認定,認汪殺害4人有責,仍以4罪論處,各判刑7年,合併執行13年,未扣案之制式自動步槍沒收,但仍遭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