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有兩種管道,一種上法院,一種走調解,差異在於,法院講法,調解較注重情,情理法適時併用。台中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湯順科分享多年前調解的一起糾紛,一名繼母向繼子女請求撫養費,子女則要求繼母遷讓房屋,經過3次調解,最終順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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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順科回憶,有一天,一名老婦人哭哭啼啼跑來調委會說她2個孩子用律師函要求她離開現在的家,她無處可去,所以才會請求撫養費。
第一次調解時,一雙繼子女沒到場,委任律師主張,他們與老婦人之間沒有親子關係,沒有撫養義務,房子掛在兩位委任人名下,老婦人無權居住。
經湯順科追問,得知老婦人先生過世後,都是由死去先生的子女處理,老婦人本身沒有參與,當下察覺這中間有問題,因此要求委任律師回去告知繼子女下次調解務必到場,也必須向當事人說明法律上所謂繼承關係的部分。
第二次調解,湯順科詢問一雙繼子女才知,原來6歲以前,老婦人有撫養過他們,但之後就到外婆家。湯先從「情」分析,父親寄給外婆的生活費,阿姨有沒有貢獻?父親是否由阿姨照顧?繼子女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另又分析父親跟阿姨結婚後,未辦理收養手續,雙方非法定上的親子關係。
在兼顧阿姨對家庭的貢獻,以及住了40年的房子,加上父親死後房子贈與兒女,房屋又牽扯夫妻財產問題。
湯考量,若不盡力促成調解,也許會產生繼承、偽造文書等糾紛,老婦人又沒有什麼知識,將來若打官司,不知道要搞到何時,因此建議繼子女給予阿姨400萬元生活費,讓阿姨住到百年後再收回去。
第三次調解時,老婦人就說她不住了,繼子女也同意追加100萬元,共計500萬元補償阿姨,讓房屋順利騰空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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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順科表示,調解委員必須要有耐心、傾聽、發揮專業,讓民眾知道事情要通情達理,最重要的是要知法,才能達成圓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