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間,台中一名劉姓男子行經某路段時,見路邊停車格的一台機車上、裝有手機支架,竟趁機將其竊走,失主發現後報警處理,劉男被警方逮捕落網,案將台中地院審理,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劉男不滿「判決過重」,認為法官惡意加重刑期,提出上訴,遭高院打臉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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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劉男過去是一名慣竊,曾因罪遭判刑入獄,直到2018年8月才出監,未料不到5年,於2023年3月、5月間,又伺機行竊,偷走2個手機支架和1部電動滑板車,其中,手機支架竊案,審酌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或賠償,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而劉男不滿判決結果,認為「判決過重」,遭法官惡意加重刑期,又提出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劉男的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涉及違法或不當,上訴書狀中僅有空泛指摘,缺乏實際論述內容,顯然屬於無具體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終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