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銀抨擊股權交換未送股東會表決 智冠回應「關係人」爭議

▲網銀指控智冠董事王炯棻,身兼多家公司董事長,相關提案需提交股東會表決,但卻沒有這樣做涉及違法,但智冠也回應反駁。(圖/取自智冠科技網站)
記者許家禎/台北報導-2024-01-18 20:27:52
智冠與榮剛的股權交換案遭大股東網銀國際反對,今(18)日網銀指控智冠違法事證,控訴智冠董事王炯棻,身兼金智富、台鋼與榮剛董事長,依據相關條例,公司與關係人交易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需提交股東會同意後,才能簽訂交易契約與支付款項,但網銀認為智冠違法,應該交由股東會表決的卻沒有這樣做。為此,智冠也回擊聲明,公司與榮剛並非關係人,任一方也從無認列對方公司為關係人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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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銀指出,智冠在2023年12月21日召開董事會,通過與榮剛公司進行股權交換。然而在智冠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十二條有載明,與關係人交易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需提交股東會同意後,才能簽訂交易契約與支付款項。

但智冠董事王炯棻,除了是本次交易對象榮剛公司董事長以外,更是台鋼集團母公司台鋼董事長,台鋼是金智富資產百分百所持有的公司,王炯芬也是金智富董事長,並持有金智富股權64,181,916 股。

由最主要的上層公司金智富,到集團母企業台鋼公司,再到交換對象榮剛公司,均由王炯棻任董事長。網銀抨擊,從股權關係到實質控制關係,都足以認定榮剛與智冠為關係人,那麼此案就必須送交智冠股東會,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才能簽訂契約,認為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為此,智冠今日也回擊表示,經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範審查,公司與榮剛並非關係人,任一方也從無認列對方公司為關係人之紀錄。再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與榮剛亦非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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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王炯棻董事擔任公司董事,也擔任榮剛董事(長),此是學理上所稱「共通董事」,主要在於簽署締約時不應為代表,但網銀推論有共通董事的兩家或數家公司變成關係人,屬錯誤用法,且迴避專業會計師審計的認定,認為網銀作法只是要製造主管機關或法院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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