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槍決24年!民團提4大新證據 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與盧正救援律師文聞、多個民間團體,18日向最高檢察署呼籲檢察總長邢泰釗為死刑冤案盧正發動非常上訴救濟(圖/記者潘千詩攝,2024.01.18)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2024-01-18 15:47:58
退休員警盧正因27年前捲入擄人撕票案,遭判死刑定讞後伏法,但盧正家屬及民團認為,盧正是被錯殺,今(18)日提出「司法心理學供述鑑定、法醫昆蟲學試驗、刑案現場重建」3項科學新事證,加上承辦員警2002年遭監察院糾正,經台南市警察局懲處2次申誡,籲請檢察總長邢泰釗重新審視,為盧正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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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案起緣於,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案情膠著一個月,1998年1月16日,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2天後,也就是18日盧正遭收押,4個月後,檢方起訴盧正涉犯擄人勒贖而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死刑確定,2000年9月7日,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盧正死刑執行令。

冤獄平反協會、人本教育金機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廢死聯盟、司改會及盧正原救援律師文聞等人今天赴最高檢察署,請求檢察機關正視盧正冤情,為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民團表示,盧正臨死前仍在喊冤,他雖已逝世24年,其家人及律師團從未放棄爭取他在人間的清白。

律師文聞指出,在命案現場採集的菸蒂,血型檢驗與盧正不符;被害人安全帽與勒贖公共電話話筒採集到2枚指紋,也排除盧正;而法院認定為凶器的2條鞋帶,審理時未與傷痕比對,法醫所曾向法院表示,電話線也可能是凶器,換言之,扣案證物都無法指向盧正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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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聞表示,法院認定盧正有罪主要是依據自白,但盧正被留置31小時之後所做的自白欠缺任意性,也缺乏真實性;原審事實認定之死後間隔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本案死者詹春子死亡時間應是發現屍體當天,也就是12月19日,盧正19日有明確不在場證明。

文聞再指,盧正自白有57項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處,承辦員警違法受申誡處分,已足以影響原判決;三大新證據以及員警被申誡,多指向24年前盧正遭錯誤執行,建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替盧正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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