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花蓮鳳林光電圈地超過1700公頃,占全鎮面積近1/6,花東縱谷美景失守,財政部回應表示,國產署是依權責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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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產署進一步說明,光電業者為在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須依規定向國產署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國產署受理案件後,先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適宜設置太陽光電後始據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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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傳出光電業者已取得花蓮縣鳳林地區整合開發土地逼近2000公頃,國產署指出,該署發給的意向書有效期限2年,僅提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設置或開發許可之用,申請人未依規定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前,不得使用國有土地(含不得拆除或清除地上物)。
至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准否,涉及電業籌設許可、土地使用變更等事項,由各該權責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審查,若經審查結果不同意設置,國產署將依規定撤銷意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