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仍可在台撫養子女!移民法修正後新上路 外配喜極而泣

▲ 移民法修法後施行的第1天,越配小美(化名)趕到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順利辦理送件申請。(圖/移民署提供)
國際中心賴正琳/綜合報導-2024-01-02 17:43:09
為營造友善移民環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自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放寬居留規定,增訂在台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離婚後照顧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且有撫育事實者,於子女成年後,還是可以繼續居留,以兼顧家庭團聚權。修法後施行的第1天,越配小美(化名)趕到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順利辦理送件申請,一圓留台照顧女兒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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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於多年前以依親配偶名義在台居留,離婚後小美遂帶著未成年女兒返回越南並撫養長大,女兒於當地寄讀國小及國中,欲繼續升學時,卻因女兒無越南國籍無法進入正式高中就讀,於是在109年小美帶著女兒返台,想給女兒更好的升學教育機會。

依原先移民法修法前規定,因女兒已成年,為母的小美只能居留到女兒成年時就必須離開台灣,忍受親人離別之痛。不過現在修法後小美可以繼續居留,得知這項好消息的她喜極而泣,感謝政府修法使母女得以團聚。

新修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1條規定略以:外籍配偶喪偶、家暴離婚未再婚、或曾經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情形,或廢止居留對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以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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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在台灣的生活,小美充滿感恩。她說,衷心感謝政府長期以來關注新住民處境、並適時修法,讓他們可以在台灣安頓下來,她認為女兒返台接受教育是正確的決定,也相信可為女兒的未來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台北市服務站主任蘇慧雯表示,新住民是台灣社會的一部分,內政部移民署長期以來,對新住民在台生活適應及社會融入情況相當關注,對遭逢困境之新住民如於離婚後對與原配偶所生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情形,近年來移民署已逐步放寬得申請居留,於本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移民法並有明文規定,以友善移民環境,並維護外籍配偶子女成年後之家庭團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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