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疾管署今(29)日修正發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3條內容,並自發布日起施行。疾管署說明,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作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110年至112年間,新冠疫苗及卡介苗的救濟給付金額、超出該疫苗同時期的總徵收金額,因此調升此兩類疫苗的徵收基準,新冠疫苗自每一人劑1.5元調升為每一人劑22元、卡介苗則提高為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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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說明,衛福部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訂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疫苗製造及輸入廠商於食藥署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後,需繳納一定金額充作該項基金,且自102年1月1日起,每一人劑疫苗之徵收金額為1.5元。
然而,自110年台灣大規模進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作業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驟增,救濟補償核發及相關處理支出大幅成長,該基金總額已低於審議辦法所訂下限、新臺幣1億5,000萬元,因此疾管署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疫苗徵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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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表示,考量110年至112年間,僅有新冠肺炎疫苗及卡介苗的救濟給付總金額、超過該疫苗於同時期的總徵收金額,因此將新冠疫苗徵收金額調整為每一人劑22元,卡介苗徵收金額調整為每一人劑2元,其他疫苗則維持原規定的每一人劑1.5元,以符收支平衡及風險分擔原則,維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運作。
不過,疾管署說明,目前使用中的莫德納及Novavax疫苗均為疾管署專案輸入,卡介苗亦為疾管署委託製造,此修正現階段僅涉及疾管署兩基金(疫苗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的收支分配,並不會影響國內外疫苗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