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今年2月15日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配合母法修正,環境部於今(29)日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環境部表示,為接軌國際規範,將逐年公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這次經評估可行性後,將發布時間從每年12月31日提前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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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說明,為接軌國際規範、逐年撰擬公開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在這次細則通盤檢討各部會統計作業的可行性後,將發布時間從每年12月31日提前至6月30日。
此外,環境部表示,細則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年度成果報告,倘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則應併同提出改善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則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行政院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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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方面,環境部表示,地方主管機關之減量成果,亦得透過減量執行方案年度成果報告之撰擬,在每年9月30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
環境部也說明,這次細則修正主要補充氣候法「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及「第三章氣候變遷調適」之細節性事項,包含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減量及調適相關目標計畫方案評估記載內容、成果報告定期公開及管考改善、調適目的及基本原則、明定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等,以利氣候法的推動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