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武姓男子2015年犯下殺人案,遭判18年定讞,但有檢察官發現,該判決量刑逾越《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因此報請最高檢察署。經檢察總長邢泰釗替武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收案後1個月內自為改判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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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姓男子 2015年3月15日晚間,與越南同鄉阮姓、陳姓男子在小吃店吃晚餐,阮與同桌其他同鄉爆口角、雙方人馬發生肢體衝突,武等3人砍傷3名被害人,1人送醫不治,武等3人被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於不同審級判決確定。
其中,武姓男子遭判處有期徒刑18年,2017年7月27日入獄,預定執行期滿日為203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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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桃檢承辦檢察官翁健剛,今年9月底發現,武男的確定判決,量刑逾越《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出現量刑錯誤情形,在向最高檢察署反應後。
最高檢察署表示,《刑法》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即刑法有針對有期徒刑明定有15年之上限,倘若被告沒有加重或減輕的事由,法院最多判刑15年;武男的18年,在原判決理由中,法官並未論述有何加重事由,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