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烏日光日市場市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嘉禾興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廠商因不服經發局處分多期租金逾期未繳終止契約,提起確認租賃關係訴訟,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11月裁定駁回,全案判決確定,嘉禾興公司應返還市場,給付積欠租金、違約金75萬478元,返還前,須按日給付使用補償金7599元及年息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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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局表示,嘉禾興公司於107年12月起經營管理烏日光日市場,因積欠多期租金,逾期3個月以上,經多次催繳無果,因此於110年1月與嘉禾興公司終止契約。嘉禾興公司不服處分,因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租賃關係訴訟。經發局為捍衛權益,也向嘉禾興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並返還市場,所提訴求獲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公鑒,一、二審經發局皆為勝訴,所為終止契約為合法處分,且嘉禾興公司不得再上訴。
經發局說,嘉禾興公司現階段屬無權使用光日市場狀態,因此已委任律師辦理強制執行事宜,收回市場並拆除違章建築物;為利發揮市場功能,並提供市民購物需求及優質購物環境,後續將持續辦理公開招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