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被控,2005年與妻陳淑珠處分公司85億元結構債時,將虧損轉嫁金鼎證券,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儘管一、二審均遭判有罪,但兩次更審均逆轉獲判無罪,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張平沼夫妻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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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間,聯合投信因募集的債券型基金處分可轉換公司債,造成虧損,導致基金淨值大幅下跌,引發投資人大舉贖回,在流動準備不足狀況下,聯合投信報請金管會證期局暫停該基金贖回獲准,但效應已擴及國內其他債券型基金。
檢方指控,聯合投信事件後,金管會為避免投資人大舉回贖基金造成系統性風險,遂要求投信公司募集的債券型基金,須在2005年12月底前將所持有的結構債全數移出,並遵循「三大鐵律」。
檢方查出,張平沼聞訊後,認為依三大鐵律,則6億元虧損須由金鼎投信的大股東承擔,因此安排金鼎投信將旗下41檔、總值85.6億元的結構債賣斷給張家所有的5家投資公司,再由5家公司以附賣回條件交易(RS)方式,超過市價及債券面額86.97億元向金鼎證券融資,將金鼎投信、股東應承擔的損失轉嫁金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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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依證交法背信罪,判處張平沼7年6月、其妻陳淑珠8年6月;更一審認為,三大鐵律中的「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的指示決策過程明顯悖於投資常規、國際慣例,且與公司法規定不合,不能當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的依據,逆轉改判張平沼5人無罪,但又遭最高法院撤銷。
更二審認同更一審見解,另指出,張平沼等人為配合金管會,不得不將結構債自金鼎投信移出,其選擇的交易方案也是金管會認可的處理方式,金鼎投信自始即準備以自有資金承擔處理結構債損失,無從認定張平沼等人有將損失轉嫁金鼎證、規避對股東責任的不法意圖,且經專業經理人評估,未明顯違反交易常規,尚屬合理的商業判斷,故仍判5人皆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