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夫妻在家提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開著瑪莎拉蒂販毒,法院去年底依「擴大沒收」新制,宣告沒收他們的9287萬元。販毒者主張該規定違憲。憲法法庭今(27)日舉行言詞辯論,法務部主張,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符合國際潮流、有效防範犯罪,希望判決合憲。有學者也直指,不當黨產條例也沒辦法證明犯罪,應尊重立法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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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因黃偉凱、紀怡慧夫妻於2018年間在家煉製甲基安非他命,並對外販售,2019年遭檢警查獲。
因2019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沒收」規定,明定若查獲製造、販賣、運輸等毒品犯行時,除了本案的犯罪所得外,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的財物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也可以宣告沒收,該規定於2020年7月施行。
2022年12月,最高法院判處黃男17年、紀女7年8月定讞,沒入犯罪所得400萬元,另有9287萬元,因夫妻二人無法舉證詳細來源,最高法院再依「擴大沒收」規定,宣告沒收。
紀女認為,擴大沒收規定已抵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邀集紀女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新任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擴大利得」可能形同沒收被告全部財產,是否會過度侵害財產權?
學者林鈺雄指出,「擴大沒收」基本上因為他的來源犯行不予特定具體為必要,反過來的情況,如果已經是特定具體,就應該追溯來源犯行,不能用連結犯行的擴大沒收方式,這是基本運作的前提。以前是用罰金方式處罰,且罰金額度非常高,用併科罰金的方式屬於旁門左道,因為沒有正道可走,目前的正道就是擴大沒收,比較一下,罰金適合用來剝奪不法利得嗎?不只毒品案件,像是山老鼠、水房車手等犯罪,如果沒有擴大沒收基礎,就沒辦法做。
學者楊雲驊表示,不當黨產的取得,很多無法證明是犯罪,還回朔到民國34年,甚至還允許推定方式,釋字793號「黨產條例案」都尊重當初立法當初認為的價值,相較之下,毒危條例的擴大沒收,必須源自於違法行為,在此輕重權衡下,應該看得很清楚,應該尊重立法者的決定;以往沒收體制不健全、不完整,坦白講,要設計一個完整的沒收體制也不容易,罰金跟不法利得的沒收跟擴大沒收,本質上有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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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表示,「擴大利得沒收」是參考德國法引入,目的是藉由有效的利益剝奪瓦解犯罪,對抗毒品及犯罪組織;從歐盟2014年沒收指令及德國立法沿革顯示,「擴大」已成國際潮流,相較之下,台灣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擴大利得沒收,實務運作也甚節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及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均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