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上尉邵維強當共諜20年,期間成功吸收2名軍官,但有3名軍官吸收未遂,另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銀行法》等罪,合併判處邵維強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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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邵維強曾為金門縣安全旅行社負責人,自2002年起接受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指示,負責在台灣發展組織,並引介軍人供中共接觸吸收。
邵維強成功吸收軍聞社前少校記者孔繁嘉,又於2019年間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另欲吸收其他在職的中校、上校共3名軍官未遂。
其中,中共廈門第四辦公室透過邵,以每月新台幣4萬元對價,要求向德恩簽署支持兩岸和平統一的2份誓約書,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止,共計資助向德恩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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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邵維強從2016年1月至2022年2月,違反《銀行法》規定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共達新台幣9011萬360元多元。
金門高分院考量,邵審理時自白,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符合減刑事由,依違反國安法,改判11年,褫奪公權4年;《銀行法》改判3年6月,兩罪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