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同性配偶、性影像、童年目睹家暴等事項納入法規規範與保護。婦女救援基金會對於這次修法表示贊同,認為本次修法可以補足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執行上的漏洞,並整理9大修法重點,供讀者一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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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大讚修法補漏洞
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基金會滿年服務超過2000位親密關係被害人、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以及童年目睹家暴創傷成年人,也觀察到其中很多傷害需要透過修法才能保障被害人權益和落實三級預防。
基金會舉例,修法前未同居親密關係被害人(俗稱恐怖情人)無法適用任何社會福利資源和刑事程序,而被威脅恐嚇、散佈性私密影像,若不盡早處理,很難從網路上完全移除,這次修法中將相關內容納入,終於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相關法案。
此外,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感謝行政院與立委不分黨派願意看到被害人處境與法令不足之處,願意接受婦女救援基金會建議進行修法,補足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執行上的漏洞,也希望家庭/親密暴力被害人權益保障更為完整,暴力預防更提早,讓社會中的暴力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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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修法重點一次看
1. 將「同性配偶」納入保護對象:
台灣自2019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民法》的姻親規範並沒有準用到同性婚姻的適用,也因此造成「同婚家庭的被害人」遭到「配偶家人」暴力對待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這次修法規範的姻親範圍,不論直系或旁系,修正一律擴大到四親等以內,都是家庭成員。
2. 性影像納入規範
這次修法將「性影像」相關內容也納入民事保護令的聲請項目,並訂立相關罰則。未來可以通過民事保護令,要求對方交付或刪除性影像,或下架已上傳至網站的性影像。另外,網路平台業者,若透過警察機關、網路防護機構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
3. 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減少空窗期。
4. 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包括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5. 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修法後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此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適用家暴法第58-1(就業服務)等資源。
6. 教保服務人員與機關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之24小時責任通報人員。強化發現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之敏感度。
7. 隱私權提升,也強化及被害人隱私保護措施。未來家暴被害人,能申請禁止直系血親的加害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讓遠離原生家庭的子女不再被未經同意的取得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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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童年目睹家暴之成年人也可以獲得求助資源。以往衛福部的服務只限未成年人,現在成年人在童年目睹家暴的創傷也入法,未來可獲得創傷復原的資源。
9. 強化身心障礙者表達意見的權利。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需要以其可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才可以被監護人同意由媒體記載身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