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長王聖諸因賄選被查獲,涉犯《選罷法》遭起訴,另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刑事部分,一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4年,王求緩刑上訴,高院今(9)日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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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王男於去年11月18日將現金拿給樁腳,並於隔天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活動結束後,趁四下無人之際,由樁腳向李姓選民比出王男選舉號碼2號的手勢,代表1票1千元,要求他跟兒子投票給王;王男另透過樁腳拿5000元給許姓選民一家5口行賄,要求許家支持王。
桃院認定,王男偵查中坦承犯罪,賄選的票數不多,但嚴重破壞選舉公正性,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4年,王男上訴求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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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原審量刑合理,另衡量王男偵審中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應知警惕,因此宣告緩刑5年,並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100萬元,讓他「深刻記取教訓」。
民事部分,桃院今年5月9日,判處王聖諸的里長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