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近來查獲不肖業者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在網路社群平台刊登廣告招攬「代收垃圾」生意,主打低價到府清運廢棄物的服務,收受廢棄物除化整為零混入環保局垃圾車外,更有將廢棄物載往偏僻山區、河川地或新開闢重劃區棄置、焚燒或掩埋等非法方式處理,從中牟取不法利益,更造成環境污染。環保局自109年迄今計查獲6件「代收垃圾」案件,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罰規定,將不肖業者移送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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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不肖業者違法手段日新月異,不同於傳統沿街收運,採用網路社群行銷方式,利用各式車輛充當清運載具,主打隨時可清運、不用分類、低價等誘因,吸引店家、套房出租房東為貪圖方便或節省開銷,便將廢棄物交由來路不明的清除業者,誤以為廢棄物交付清除即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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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提醒,廢棄物若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合格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理,將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屬一般家戶垃圾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屬事業廢棄物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不可不慎。
環保局強調,針對未領有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不肖業者,無法保障廢棄物合法處理,隨意棄置更造成難以復原之環境污染,這些業者已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6條第4款規定,除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外,亦涉行政刑責,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