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爭議多,財經專家賴憲政(憲哥)在臉分析,因為台灣投資管道偏少,台灣人還是最愛買股票;只是不管投資或投機,只要公開、公平、公正,大家願賭服輸,各安天命。但如果買賣台灣存託憑證,因法令不周延,錯誤解讀被判重刑,真是衰到「盡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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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財經名嘴,同時也是證券分析師,賴憲政對股市瞭若指掌。但即使當年紅極一時,甚至引發所謂的TDR之亂,賴憲政直言,不要說一般民眾搞不懂,連法學專家也莫衷一是。「但有人因為買個大家都弄不清楚的金融商品,竟然被判刑18年,殺人放火都沒判這麼重,這應該是冤獄了吧。」
賴憲政還提到過去立院質詢的新聞,當時是立委蔡易餘質詢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蔡易餘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它在101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台灣第二上市地發行的有價證券,我們稱為臺灣存託憑證。」
蔡易餘於是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王詠心回答:「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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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憲政解讀當時這段質詢,認為照王詠心當時的回覆來看,TDR就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呢?若以前金管會有核定,為什麼還要再增修證交法?還在100年年報寫到罪刑法定?99年的立法院修法資料內,還寫說要比照國內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證交法。
同樣的說法,在日前多場法學研討會上也引起廣泛討論,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律師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TDR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所以,仍應透過修法將TDR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