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凌晨,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承恩砂石場發生砂石崩塌,造成正好路過該處的計程車戴姓司機當場慘死。桃園地檢署將砂石場魏姓負責人與劉姓場長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歷經2年審理今天宣判,承恩砂石場魏姓負責人、劉姓場長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家屬獲得原諒,法官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6月、5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承恩砂石場已於前年12月被市府撤照關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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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判決指出,承恩企業公司實際負責為魏姓男子,劉姓男子則為砂石場場長,本案於2021年10月12日凌晨4時38分許,因大雨導致砂石場儲存槽內堆置高度逾5米以上之砂石崩塌流落下方之東萬壽路,適因戴姓男子駕駛計程車沿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往新北市新莊方向行駛,行經該擋砂牆旁時,被大量滑落土石掩埋,造成頭胸部鈍挫傷、肋骨骨折、顱骨破裂骨折、氣血胸併腦實質脫出致死,案經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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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魏姓男子為砂石場實際負責人、劉姓男子則為砂石場場長,明知對於工作場所建物、設備有管理權責,應注意建築構造物與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應注意砂石場鄰近馬路砂石儲存槽之擋砂牆體強度能足以支撐所貯存之沙土數量是否有無超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導致意外發生,魏、劉2人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勞檢處發函、龜山分局現場刑事勘查紀錄、桃園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報告等證據佐證,被告2人犯行均予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2人輕忽廠區設備安全之維護,造成被害人死亡,此犯罪結果無回復可能,令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惟念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於偵查中即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被告2人有填補犯行所生損害之積極作為,且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付清款項深具悔意,法官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魏、劉2人分別為6月、5月有期徒刑,均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