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林姓養路士被控,涉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收賄,一審考量林男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等情,依《貪汙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2年10月,褫奪公權1年,但他上訴認為,量刑過重,希望再減刑,高院今(3)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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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上訴指出,他負責受理管轄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施工許可證業務,多次代辦「欣桃天然氣」公司的路證申請,獲取現金120萬2500元及債權8萬500元,但他代業者申請路證,並未造成損害,也只是為貼補家用才開始犯案,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減刑。
高院認為,林男涉貪,對於國家公務員的忠誠義務破壞甚鉅,客觀上並未見有何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自無刑法59條規定的適用餘地;加上原審已依刑法57條規定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顯然失當情形,相對於貪汙治罪條例法定刑,於適用同條例規定減刑後,為2年6月以上,足認原審量處刑度屬低刑度,並無過重。林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自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