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警白河分局偵查隊李姓小隊長,因洩露檢警監聽消息給2名遭列管的毒販,告知他們「手機不要再用了」、「有人在聽」等,遭台南市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庭認定,李男嚴重違背警察之職務紀律及其應遵守之規範,駁回上訴,判決休職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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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男因負責通訊監察業務,得知轄區毒品列管人口吳男、陳男因販毒,刻由白河警分局偵查隊第一小隊偵辦中,吳、陳2人的行動電話門號業經法院核准實施通訊監察中。
2020年6月18日上午10時,李男通知陳男前來會面,告訴對方「手機不要再用了」,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
另外,2020年4月,李男向線人透露吳男的門號「有人在聽」。因檢警發現,吳、陳之通訊監察紀錄異常,循線查獲李男洩密。
懲戒法院第一審判處休職3年,李男上訴指出,台南地院只對他處易科罰金與緩刑等刑度,無須入監,可繼續工作、生活,但懲戒法院第一審剝奪他繼續工作的機會,致無薪俸可領,原判決顯有「情輕罰重」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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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的行使,是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的職務關係,就公務員違失行為整體評價該公務員是否適任而為懲戒,與刑事法院對犯罪行為科以刑罰,二者性質、功能與目的均不同,衡量角度也有差異,無從類比;第一審的裁量並未逾越規定,沒有濫權,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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