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訟,偵審期間獲5億天價交保,但案件尚未定讞就傳出,他已經沒有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恐怕已經棄保潛逃。外界質疑,法院為什麼不使用「電子腳鐐」監控,高等法院解釋,金融犯並非像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造成即時性危險,很少施以電子腳鐐監控。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院指出,金融案件若被告未羈押,通常是以鉅額保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以及定時向警局報到,來達到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的目的;因為此類案件尚非如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危險,因此很少以電子腳鐐方式施以監控。
事實上,為強化防逃,立法院於2019年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可以運用電子腳環代替羈押處分,法官、檢察官若認為未達聲押條件時,可依個案的逃亡風險及情況,命令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可運用至聲押未獲准或停押的被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有法界人士質疑,依照高院回應的邏輯,實務上很少以電子腳鐐對金融被告施以監控,那立法院增訂防逃機制的意義何在?高院的認知顯然與立法初衷有所出入。
此外,媒體報導,朱國榮疑似從基隆八斗子坐遊艇潛逃,高院即囑託基隆地檢署調查,基檢已分別請海巡署及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分頭追查。對此,高院表示,並沒有囑託基隆地檢署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