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今(5)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調降高雄市藝文表演娛樂稅徵收率,以促進高雄藝文活動發展。財政局說,此次修法所調降之各項娛樂稅徵收率,均為六都最低;此外,如藝文表演是在高雄市公有及行政法人經管之表演場地演出,適用徵收率再減半。修正草案將送市議會審議,以活絡藝文產業,並帶動經濟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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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修正改按3個級距課徵娛樂稅,即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課徵1%;超過2,000元未逾3,000元,課徵2.5%;超過3,000元,課徵5%。
二、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調降娛樂稅徵收率至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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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訂藝文表演於高雄市公有及行政法人經管之表演場地演出者,娛樂稅按其徵收率再減半課徵。
陳勇勝進一步說明,此修正法案需由高雄市議會三讀通過並經市府公布後始發生效力,期透過調降後藝文表演娛樂稅徵收率,鼓勵更多藝文團體來高雄演出,帶給民眾多元、豐富、精彩的藝文饗宴,一起創造商機,帶動高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