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動「囤房稅2.0」方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2%至4.8%,不過,傳出考量建商銷售餘屋需要合理期間,財政部研議在子法規定,建商餘屋1年以內擬一律適用下限稅率2%。對此,財政部今(4)日晚間最新回應表示,財政部將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審慎研議,目前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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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依今(112)年7月6日行政院會議通過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辦理預告程序中(預告期間至9月18日),希望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其中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持有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 2%至4.8%。
對於「囤房稅2.0方案」將「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年限在2年以內」的法定稅率下限由現行1.5%調高至2%,財政部認為,已合理調高建商待銷售房屋稅負;另考量建商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屋市場的供給量,滿足住屋需求,惟購屋款項高,民眾購屋時需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生活機能、上班或就學通勤時間,多需一段時間始能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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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財政部表示,給予建商2年合理銷售期間,超過該期間未售出的房屋即屬餘屋,應適用較高之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至4.8%(上、下限稅率較現行各調高1/3),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興建完成房屋2年內仍無法售出的房屋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增加房屋供給。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 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2.0方案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該部公告的基準訂定,有關該基準的戶數及稅率級距,財政部將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審慎研議,目前尚未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