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房東不滿房子才以1萬2000元出租1個月,被租客轉給保人住,但保人卻在屋內燒炭輕生身亡,憤而提告租客與死者家屬,求償100倍租金120萬元,但卻一審卻被法官打槍,
認為「功能未減損」判房東敗訴。房東要如何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在自己身上?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教房東5招自保,除了燒香拜佛外,可買凶宅險、增訂珍愛生命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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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燒香拜佛:祈禱自己打官司連三審都能遇到「不正常」的法官,興許能判房客繼承人負起賠償之責。開庭前默念一下「喔~我的林默娘啊」、「我的張有仁啊」,拜請一下或許有用。
2、購買「凶宅險」:有的保險公司沒單獨賣「凶宅險」,但「居家綜合險」內可能含有「凶宅險」。
3、租約增訂「珍愛生命條款」:有人叫作「防自殺條款」,花錢請律師擬定一段條款,大意是約定承租人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如有違反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或減損經濟價值等情事時,包括自殺求死等行為,應無條件負起賠償損害責任。
4、連帶保證人:即使租約中增訂「珍愛生命條款」,若承租人名下無財產、且繼承人拋棄繼承,房東依然求償無門。因而,簽訂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再增添一層保障。
5、契約公證或錄影:增訂「珍愛生命條款」有可能會成為訴訟攻防的焦點,雙方儘可能進行租約公證或公開錄影,錄影時應唸清楚增訂條款內容,確認租方暸解與同意,並請租客在增訂條款處簽名。
何世昌分析該判決案,房東以《民法》第432條、433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官邏輯是房子功能並無「毀損、滅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且房價下跌是「抽象損失」,並未具體反映在房價上。
除上述法條外,房東還可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求償。但法官認為,房東也無法證明自殺者為故意或有過失,且自殺也不屬於「背於善良風俗」,不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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