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前立委陳賴素美在擔任桃園縣議員、市議員任內,涉嫌以人頭擔任助理費用詐領助理費用,經桃園地檢署以貪汙罪嫌起訴,地院審理年餘後今(30)日以貪汙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褫奪公權3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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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賴素美遭控從2005年擔任桃園縣議員至第一屆市議員與擔任立委共計12年期間,透過友人充當助理人頭,長期詐領助理費,調查局台北、新北市調處接獲檢舉後蒐證,檢方偵結依貪汙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歷經年餘審理後今天上午宣判,羅姓女子、傅姓男子、姜姓男子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陳賴素美仍與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詐得助理費用為7,859,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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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陳賴素美在檢院偵訊期間承犯行,辯稱因擔任議員之選民服務活動開銷過大,而為本案犯行,瞭解所為係違反法律後,心中已痛苦多年,始終坦承犯行,且於偵查時已繳交實際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法官審酌其並無前科,有台灣高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本案發生時擔任桃園市議會議員,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之用意,竟以人頭助理等方式向議會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致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詐領議會發放之助理補助費等犯行。
法官審結依貪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褫奪公權3年。同案被告羅姓女子、傅姓男子與姜姓男子則分別判處1年11月,緩刑5年,並向公庫繳付3萬元,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