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奪46命 二審引兩公約 兇嫌黃格格仍判無期

▲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造成46死43傷慘案,縱火凶嫌黃格格,今天日二審宣判,改依殺人罪,仍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郭俊暉攝)
記者郭凱杰/高雄報導-2023-08-30 12:06:03
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造成46死43傷慘案,縱火凶嫌黃格格一審依《放火罪》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今(30)日二審宣判,黃格格改依殺人罪,刑度仍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高雄高分院指出,黃格格的行為是間接故意殺人,並非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犯情節最重大之罪者才能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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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凌晨,高雄城中城大樓發生大火,由於大樓中多道防火門遭拆除、一樓停靠多輛機車,火勢延燒濃煙瀰漫整棟大樓,黃格格因懷疑郭姓男友與前女友藕斷絲連,2人常為此大吵,2021年10月13日晚間10時許,黃與郭在城中城1樓小套房內飲酒,又為感情事大吵,獨留黃格格1人,黃將未熄滅的香灰倒在皮沙發上就離開,不到15分鐘延燒整棟大樓,濃煙因「煙囪效應」上竄,造成46名住戶嗆死家中。

高雄高分院表示,黃格格棄置香灰,且並無任何阻止火勢延燒擴大的動作便離去,能證明有間接殺人故意,認為一審判決過失致死罪,混淆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之過失,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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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要求改判死刑部分,高雄高分院指出,黃格格的行為是間接故意殺人,並非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僅犯情節最重大之罪者才能科處死刑。

但考量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被告屬於低度教化可能,以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犯罪後態度,即使判決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仍嫌過輕,因此維持原判無期徒刑與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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