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之明被控,在過去6年間利用審核「前瞻」補助及營建署標案的機會,涉收賄逾7567萬元、接受業者宴飲、性招待。誇張的是,已婚的張之明在應酬場合中結識宜蘭一名小他30歲、從事藝術創作的黃姓女子,之後竟用貪汙款包養她及育嬰費。張之明事後私下偷驗DNA,發現孩子不是他的,氣得不再理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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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2021年11月間,江姓廠商安排張之明及其部屬一同到錢櫃松江店唱歌,期間結識黃姓女子,事後2人多次偷情。
張之明將2021年間向陳登來收取的7452萬元賄款中,撥出139萬5000元支付黃女。之後,張之明又承諾黃女幫她買MINI Cooper,隨即轉頭要求江姓廠商支付70萬元購車頭期款;2022年8月22日,由黃女親自前往江姓廠商的辦公室當面收現金。
2022年10月13日,黃女產子並對張之明稱是他的孩子,張因此答應支付黃女嬰兒用品費、每月生活費1萬、車貸2萬5000元,轉頭又指示江姓廠商自公司帳戶陸續匯款共81萬6000元給黃女。事後,張之明發現孩子並非他的親骨肉,僅支付4次即停止。
北檢因「白手套」、前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營建署課長詹加欣均轉為「汙點證人」,另審酌張之明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犯後毫無悔意,且收賄高達7567萬餘元、所收受招待飲宴、歡唱、女性陪侍、飯店住宿等不正利益即高達56次,且含性服務2次,甚連婚外情對象的育嬰費用、生活費、車貸等費用,也指示廠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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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洗錢防制法》、《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起訴張之明,並具體求刑25年。
檢方已查扣張之明及廠商等人現金及帳戶存款3219萬4385元、外幣、保單、基金受託憑證、賓士、新光三越禮券、力大公司股票,以及張之明在台北市士林區的一筆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