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不論情節是否輕微,一律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今(11)日判決,此為「適用上違憲」,也就是該法條規定並不是表面上違憲,而只是適用於某些個案時違憲,就此違憲部分,除變更釋字476號解釋,也諭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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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大法官考量,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考量,但對於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且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即使適用《刑法》59條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男子黃俊言2度吸毒被捕,後經判決、執行完畢,又於2017年6月間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獲利800元,經嘉義地院重判16年,黃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此外,高院、彰化地院同樣有法官在審理販售第一級毒品案時,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另有5名沒有前科,卻被控涉嫌少量販售一級毒品,獲利最少者為500元,多者1000元,最多3000元,最後仍遭判處15年以上重刑,也都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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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併案審查,憲法法庭認為,依據釋字476號解釋宣告合憲,但考量被告無前科、販賣少量、次數很低、獲利少、犯罪態樣非主謀等因素,經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嫌量刑過重,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在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情輕法重的販賣一級毒品個案,除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憲法法庭建議,該規定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