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員工勾結詐團!門號轉售中國 NCC重罰史上最高1600萬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今(2)日召開例行記者會,針對台灣之星的8間企業客戶將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份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圖/資料照)
記者孫唯容/綜合報導-2023-08-02 15:15:58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今(2)日召開例行記者會,針對台灣之星的8間企業客戶將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份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並須在1個月內提供改正報告。該案創下NCC開罰電信業者單一案件累計裁罰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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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指出,台灣電信的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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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案緣自112年1月31日報載指稱羅◯傑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該會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嗣後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NCC已於今(112)年6月1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NCC亦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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