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出租房屋最怕遇到惡房客,要是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律師提供
三步驟解方,但提醒,若是當初
簽立租賃契約時少了「公證」這程序,就得走法院訴訟程序才能把惡房客請走,提醒房東簽約時務必要請公證人並約定強制執行,以免遇惡房客霸租時,得透過漫漫法律程序,才能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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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毛律師」陳宇安日前在TikTok平台發表短影音,說明「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直呼此狀況「非常非常非常麻煩」,並分享曾經手類似案件,租約到期但房客不繳房租也不搬走。她提供以下三步處理建議:
第一步:先催告陳宇安指出,房東必須要先做一件事就是「催告」,寄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明確告知房客「租約已經到期,請你搬走」兩重點。
第二步:執行趕人這部分依當初在簽立租賃契約時有沒有做「公證」而異。有公證,就可依租約內容強制執行,把死賴著不走的房客東西全部清走。
沒公證的話,就只能走法院訴訟程序,等到法院判決完後,房客還是不搬走的話在強制執行,找鎖匠開鎖,並安排搬家公司把東西全部搬走。
第三步:拍賣抵房租把霸租的惡房客請走,清光他存放其內的私人物品後,如果房東沒有足夠空間存放,還得租倉庫暫存,若租客遲不來取回所有物,就要拍賣,所得用以抵其積欠的租金。
陳宇安進一步對《NOWnews今日新聞》說明,提醒
千萬不能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就把租客放在租屋處裡的私人物品自己載去丟,因為其屬於房客財產,「
造成他財產損失他可以跟你求償」,若所得不夠抵其積欠的房租,就執行他名下其他財產或薪水。她分享,曾處理過一件強制搬離案,屋內有神明桌,最後還得請道士來請神明,「真的超麻煩」。
陳宇安提醒,為了減少以上麻煩,讓房東至少不用經過法院程序,務必一定要在簽立租賃契約時找公證人公證,並且約定強制執行,如此就可以不經法院程序,直接強制執行,把賴著不走房客的東西全部清走,全部拍賣掉。
那麼公證需要準備什麼呢?房東、租客雙方都要攜帶身分證及印章,房東需要多準備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跟房屋稅單,至法院公證處,或是找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辦理都可以。
據司法院公告公證費用,租金總額20萬元以下收1000元、20萬至50萬元收2000元,即
若簽約1年,月租在1萬6666元以下收1000元、4萬1666元以下收2000元;民間公證人則是
簽約1年,租金1萬元,公證費約1500元,租金2萬元,公證費約3000元,依各公證人收費標準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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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誰負擔公證費用?
《公證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由房東或房客負擔,原則上為聲請人負擔,但若雙方已溝通約定由其中一方或共同負擔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