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日通過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部分加重處分,最重可罰百萬、處3年徒刑,並有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院盼立院臨時會能在月底完成三讀。時代力量與台灣民眾黨都提出各自版本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時力提案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期,民眾黨修法提案設立性騷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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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邱顯智指出,職場性騷可以說是這次修法的重中之重,除權勢性騷外,員工在下班後遭同事或客戶性騷擾的情形也不少見。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僅是在「執行職務時」的要件之外,將員工下班後遭遇職場同仁或業務關係者「持續性」性騷擾的態樣納入性工法,恐有掛一漏萬之虞。相較之下,時力版本以「因執行職務」取代,直接擴大性工法的適用範圍至下班時間,並涵蓋職場同仁或業務關係者「非持續性」之性騷擾行為,較為全面。
邱顯智強調,這次修法的目的既在於接住被害人,自不應讓被害人承受性平三法適用範圍模糊地帶的不利益,當個案出現法規適用的爭議時,原則上就應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並由上級主管機關來做認定,以避免漏接被害人。
陳椒華委員則說明,企業進行申訴調查時,調查人員很可能都是公司內部的自己人,礙於公司內部的氛圍或者基於大局為重的想法,恐難以針對被害人的申訴做完整的調查與公正的認定。因此,時力版本比照現行的性平法,納入外部專家參與企業內部的申訴處理,並要求負責申訴處理的成員當中必須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及性平專家,如此才能夠避免包庇或輕縱等情形發生。
王婉諭指出,目前《刑法》對於性侵不滿14歲兒少的追訴時效是20年。然而根據澳洲皇家兒童性侵調查的結果發現,這些倖存者平均要花上23.9年,才能夠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也就是說,等到受害者重建對社會的信任、重拾自我價值的時候,很可能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王婉諭表示,時力黨團提出了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時效的刑法修正草案,考量兒少相關案件的特殊性,將追訴期從被害人成年後,或是有意願及能力可以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才開始起算,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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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今日上午舉行「性平三法修法 朝野合作防治性騷!」記者會,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賴香伶表示,民眾黨針對性平三法也分別提出自己的版本,《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簡化申訴流程,力求打造友善且安全的工作環境;《性騷擾防治法》防治草案除了提高行政罰鍰至最高新台幣60萬元,更加碼於地方政府應提供受害者必要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則完善通報機制,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未通報將予以裁罰。賴香伶表示,為填補法規漏洞,民眾黨主張提高性騷罰則、延長追訴及申訴期限,要求各機構將「性騷擾防治政策」充分告知員工,並明定為勞動檢查項目,以利督促執行。再者,更要保護吹哨者,同時提升性別平等機制的透明度,提供性騷擾受害者更多元、公正的申訴及維權途徑。民眾黨團修法重點包括加碼與地方政府設立性騷擾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資源等性騷防治中心其他必要之服務;性騷申訴期延長,權勢性騷擾外之態樣,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擾,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