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夜店殺警案,依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定讞的易寶宏,最近被爆在外役監爽服刑引發爭議!《外役監條例》第4條的遴選規定,自1962年6月到2020年6月已修正過6次,其中,2014年的修法,是由前國民黨立委廖正井提案,將刑期條件放寬到7年、縮刑日數更優渥,而讓易寶宏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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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該條例第4條規定,受刑人執行超過1年,累進處遇3級以上者,可申請遴選至外役監,但犯內亂、外患、殺人或強盜之罪,或累犯、附強制工作處分者,不得申請。
不過1974、1978、1994、2014、2020年接續修法,從執行超過1年降至6個月,再降到3個月,又下修到現在僅需服刑2個月,且從原本累犯不得遴選,到後來改成微罪累犯、殺人罪不限在此。
另從立法院2014年的公報可知,當年修法時,時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廖正井提案,刑期條件放寬到7年以及縮刑日數更優渥,但其他委員多有所保留。
知情人士透露,當年的時空背景一面倒認為外役監成效好,要擴大收容,所以有點像是在比誰慷慨,條件放更寬。
律師陳琮勛認為,以感化矯治的處遇手段來看,朝野對外役監制度的存在是有共識的,因為可透過低度管制,協助受刑人慢慢回歸社會、緩解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至於遴選流程,受刑人只要符合第4條規定即可參加遴選,由外役監遴選委員會,以去試別化方式逐案審查表決,經半數出席委員表決同意,始得移入外役監執行;另根據《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遴選小組委員人數為7至11人,一定是外部委員會大於內部委員,且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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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坊間流傳許多立委會透過「選民服務」為個案「關說」,矯正署官員表示,江湖傳聞多未經證實,但立委做選民服務很正常,即便遇到關說,公務員仍得依法處理,雖然去識別化的資料會附上罪名,但每季參加遴選都將近1200人,票選時很難知道誰是誰。
因此,易寶宏服刑滿3年,刑度又在7年以上15年以下,累進處遇達到3級,符合遴選條件,最後經遴選小組投票,獲准進入外役監,現在卻被爆在外役監過太爽,落得一個違規紀錄,研判應會影響年底的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