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男子陳盈齊等人涉嫌以高薪工作為誘餌,將1男1女賣往緬甸KK園區給器官買家,所幸2人脫困。士院今天依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等罪判處8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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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涉案的另9名被告袁家翔、胡重慶、楊振楷、簡浩軒、張秉暐、楊舒婷、竇一浚、蘇子晅、卓爾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至7年6月不等。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陳男經由胡男介紹,得知可經由簡男管道介紹他人出國摘取器官以賺取報酬,3人共謀營利,向1名女子謊稱可安排出國擔任高薪秘書,讓女子陷於錯誤而允諾。
民國111年6月間,袁男安排被害女子健康檢查,將資料交給張男、蘇男等人以利與泰國器官買家接洽,最終談妥將女子送往泰國,即可取得新台幣170萬元報酬。
被害女子去年6月18日自桃園國際機場搭機前往泰國,之後輾轉被送到緬甸KK園區;女子驚覺遭販售至國外,向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求救。
被害女子母親接獲通知後聯繫袁男,支付折合新台幣約100萬元的泰達幣給自稱女兒老闆之人,女兒才獲釋回台。
陳男、袁男將女子送出境後,並未收到報酬,因此以出國領取地下拳賽獎金為由,誘騙另名男子出國;被害男子去年8月9日出境前往泰國,抵達泰國後察覺有異,自行搭機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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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陳男等人誘騙被害人出國,並將出境結果告知泰國器官買家,而被害人受騙獨自前往泰國,舉目無親、環境陌生、語言不通,難以求援,顯已置於遭摘除器官的風險,幸被害人警覺性高而幸免於難,請法院從重量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等人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竟為獲取高額利益,詐騙被害人至國外摘取器官,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考量僅張男否認犯行,衡酌全案被告的分工、參與程度、素行等情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至8年不等。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