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已於本月上路。法務部表示,就新興數位性暴力議題,從被害人需求出發,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未來若被告違反犯保令,最重可處3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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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羈押替代處分的特別規定,並寫出適用的案件類型,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
法務部表示,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依《犯保法》第35及36條規定,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檢察官及法院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時,或經訊問後裁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包含: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家屬有身體或財產的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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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強化對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檢察官及法院得命被告應遵守禁止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法務部表示,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尚未生效前,多次邀集檢察機關及相關部會,擬訂「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應行注意事項」,並研擬書類例稿供檢察官辦案參考及使用,以配合7月1日新制施行,據以落實新法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