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Metoo性騷風暴延燒,19日,知名主持人黃子佼遭爆料,於10多年前曾對年僅17歲的少女「強吻」、逼迫對方拍攝「藝術裸照」,被害人隱忍多年才終於PO文踢爆此事。對此,黃子佼也PO影片坦承,並向被害人道歉認錯。不過黃子佼之行為,明顯不僅僅是性騷,鑒於當事人當年17歲未成年,加之強吻觸碰、拍攝裸照,顯然已觸及《兒少法》、《刑法》「強制猥褻」等罪,雖然各項法令近年多有修改,但上述並非「性騷擾」之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就算當事人不提告,檢警也必須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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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行法令指出,「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最高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件追訴期只有6個月,當事者也必須主動報案;而涉犯《刑法》「強制猥褻」為非告訴乃論,最重可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且追溯期長達20年。黃子佼事件爆發後,衛福部也指出,如曝光的細節屬實,則恐涉犯《刑法》之「強制猥褻」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雖然還要再釐清整起事發時間、經過與細節,並根據當年的法規,及修改之後的法案細節與條例等,但基於當時被害者未成年,認為檢調應主動立案調查。
有法界人士認為,雖然現行的《兒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近年都有修改,但多是增訂法律範圍、明確部分細節及犯罪刑責等修訂,因此也讓過去的法令模糊地帶更加清楚。律師指出,單就受害者「未成年」這一項,其實已經非常嚴重,更遑論是拍攝裸照、強吻等,法律上對於未成年者,認為年稚男女不具或欠缺性自主的決定能力,因此才會立法加強幼年人之保護,保護其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並舉出近期多項社會案例,被害人在多年後吐露遭侵犯之事實,司法介入調查後,如查明犯罪屬實即依法判決。
而該名被害人當年僅17歲,稱案發地點位於台中,對此,台中地檢署也表示,如有犯罪情事及相關事證,將會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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