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一名已婚的王姓參謀官3年前在車內強行擁抱、意圖親吻坐在副駕駛座的女同仁,女同仁覺得被冒犯,生氣下車搭公車離開。事後,王男被認定性騷擾,記一大過,王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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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晚間8時許,王男在木柵動物園停車場,於其自用小客車上強行摟抱女同仁;被害女同仁向軍情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申訴會指派調查小組調查後,隔年4月間決議王男性騷擾成立,並記一大過懲處;後來,王男自請退休,當年考績被核予丙上。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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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記大過是為了嚴明軍隊內男女互動分際、維繫部隊紀律所為之懲罰權行使,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王男不得就懲罰令提起行政訴訟;縱使王男可提撤銷訴訟,但王男確實有懲罰令所認定的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懲罰處分沒有違誤,裁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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