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吸金案主嫌曾耀鋒遭4度通緝,卻能以化名「曾國緯」對外繼續行騙、結交權貴,遭外界質疑「司法警政系統睡了7年」。法務部今(31)日表示,已邀請檢警調、戶政機關針對緝捕通緝犯研商對策,初步達成判決逾有期徒刑6月以上確定的受刑人,在通緝時同步公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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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曾嫌原名「曾瑞琪」,2005年1月4日更名「曾韋綸」,2009年7月23日更名「曾耀鋒」迄今,直到2016年9月14日才因案遭北檢發布通緝,2017年5月4日再遭基隆地院發布通緝,同年10月31日,曾嫌因2案判刑確定,由桃檢發布通緝。
法務部表示,依據內政部《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經通緝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曾嫌因此並未改名,只是對外使用化名「曾國緯」。
為確保偵審、執行及提升查緝通緝犯的效能,法務部已於2月15日邀集檢警調等各單位,先行整合「通緝犯資料查詢平台」,優化平台頁面。
另於5月18、30日針對通緝犯執行面再度研商,並達成不少共識,包含:即時更新通緝資料,方便民眾查詢、逾有期徒刑6月執行通緝犯一率公布照片、通緝中之人犯依法不得更改姓名、執行案件確保執行,偵查案件加強防逃。
法務部表示,「通緝犯資料查詢平台」整合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刑事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高檢署「通緝要犯資料查詢系統」、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其中,執行中通緝、經法院判處6個月以上確定的受刑人,應在發布通緝時一併公布照片於「通緝要犯資訊查詢系統」,預計下月中旬上線。
法務部表示,符合「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所定之案件者,檢察機關得啟動防逃機制。又位避免被告藉由辦理遷徙登記延遲或規避執行,檢察官得運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視個案情形逕行拘提,另研議修正「刑罰執行手冊」規定,受刑人住址遷移他縣市者,如有延遲或規避執行之虞,得不囑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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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偵查中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已加強運用拘提、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對於脫逃案件、重大刑案之通緝犯等,現行偵查實務多有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查緝。
為剝奪曾嫌等人的不法利得,北檢已啟動偵查中變價程序,陸續查扣現金300萬元、52個各式名牌包、2個名牌登機箱、噶瑪蘭solist vinho葡萄酒原酒威士忌等百餘箱名酒、藝術品、畫作1批、1部進口轎車等贓物,並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扣押曾嫌等人及第三人的不動產,共45筆以及相關銀行帳戶、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