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張姓老翁,11年前過世後,家屬卻始終將遺體放在台北榮總醫院,院方無可奈何之下,只能提告張翁的連姓長女,法院審理期間,連女領回遺體並於本月18日完成火化,法官考量其於判決前處理完畢,足認有悔意,故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判處4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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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張翁2012年5月3日病逝後,台北榮總醫院多次通知連女領回遺體,不料卻遭拒絕,2020年間院方到警局報案提告,檢方調查後認定連女涉犯遺棄屍體罪,去年7月間起訴,同時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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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期間,連女辯稱沒辦理死亡證明是因妹婿重病,且另外一個妹妹也因眼疾沒辦法賺錢,自己身為大姊只能獨自承擔;連女接著說到,父親過世當天原本預計要出院,卻疑似喝牛奶嗆到不幸過世,由於他希望能和媽媽葬在一起,但自己又礙於經濟困難,且不想欠社會局人情,才遲遲沒有領回遺體下葬。
對此,法院認為連女長期照顧父親,無法接受其驟逝,進而未妥善處理父親遺體,但考量她於本案判決前已處理完畢,犯行尚可饒恕,故減刑輕判4月徒刑,並給予緩刑兩年機會;最後法官也再次勸連女「放下」,並指出若妳相信宗教輪迴,父親應該最想脫離困了他11年的肉身,且看到女兒為了他必須要跑法院,一定也會感到心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