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指控中廣花蓮台占有國有地,索討2010年至2015年間的不當得利,一審判決中廣須賠償549萬餘元,中廣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行政院及交通部同意使用到2016年,中廣不是無權使用,今(16)日逆轉改判交通部敗訴、中廣免賠。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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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張,1987年12月31日,中廣擅自將交通部管理的國有地、坐落於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地號等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登記為所有權人,但該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花蓮高分院已判決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回復登記為國有,中廣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無權占有土地,須返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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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定,中廣1984年請求交通部准許將這些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經交通部呈報行政院後獲准,可認行政院也同意中廣使用土地,不因法院判決而變為無權占有。
高院認為,交通部2015年12月29日登記為土地的管理者,在此之前,未終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中廣於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經交通部同意自同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始於期限屆滿2016年5月19日終止,所以交通部索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