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國人遭騙至被國外受害,讓「柬埔寨豬仔」事件重演,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若公務員觸法或成年人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另涉組織反犯罪「有罪」就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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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說明,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常見的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為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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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務員觸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或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三讀條文並增訂,另涉組織反犯罪「有罪」就不得登記參選公職,宣告免刑、緩刑者同屬有罪,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