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在營建署長任內涉及林口A7合宜宅、八德合宜宅等弊案,遭判14年定讞,檢方後來又查出,他涉詐領特別費等逾12萬元,再遭追加起訴。最高法院依3個貪汙罪,再判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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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葉世文於2008年9月20日、2013年6月間,在無足夠單據可供核銷的情況下,要求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核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此外,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為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屬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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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重判8年,褫奪公權7年,二審僅認定他詐領5萬餘元,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經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定,葉觸犯3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量處3年10月、3年7月、7年1月,定應執行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