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報稅/綜所稅申報看過來 這22項常見錯誤可別重蹈覆轍

▲報稅季開跑,國稅局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歸納出22項常見錯誤情況,提供納稅人申報參考,以避免遭到發單補稅處罰。(圖/記者葉政勳攝 , 2023.05.01)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3-05-04 11:32:49
今(2023)年所得稅申報已展開,財政部國稅局也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歸納出22項常見錯誤情況,包括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虛報配偶免稅額、列報已死亡親屬的扶養親屬免稅額、漏報緩課股票移轉的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漏報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所得等,納稅人在申報前可先了解,避免申報錯誤遭到發單補稅,甚至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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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常見22項錯誤情況如下:

1、與配偶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1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稅,但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2張申報書,導致違反上開所得稅法規定,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產出的資料查核,如有短漏稅款者,會依法補稅並處罰。

2、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得各自申報的分居者,其分別單獨申報,卻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稅局表示,自103年1月1日起,符合3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

至於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的分居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勾,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的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短漏報所得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3、納稅義務人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的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4、納稅義務人未成年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5、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他人子女,為免檢附他人子女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6、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所得年度開始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據死亡戶籍資料予以勾稽,如查得該親屬死亡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7、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申報假配偶的方式虛報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虛報配偶關係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8、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課稅資料,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

9、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列報已成年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

1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申報出租土地的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可按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43%列報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致短報所得,而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11、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的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因無扣繳憑單易疏忽未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2、納稅義務人漏報緩課股票移轉的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
(一)納稅義務人取得符合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增資緩課股票,如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以實際轉讓價格申報納稅,取得方式為盈餘轉增資者屬營利所得,員工分紅則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漏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證券商或公司列報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二)納稅義務人取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19條之1規定,或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的緩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以實際轉讓價格申報納稅。如轉讓價格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納稅義務人持有股票且提供該條文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以取得股票的價格申報納稅。

13、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部分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之經營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類此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因此,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填寫執業場所、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等資料。

14、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的盈餘:
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如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

15、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之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6、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7、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8、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的「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的「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該扣繳憑單的「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19、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得依法扣除)。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2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1屋,且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並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可扣除金額0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8萬元,可扣除金額30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萬元,可扣除金額4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21、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震災、風災、 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或提出證明損失屬實之確實證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類似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22、納稅義務人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個人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始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納稅義務人常將非屬上開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之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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